1.目的
規范“北京市社會保障卡”(以下簡稱“社保卡”) 的管理,防止由于“社保卡”管理不規范導致醫療保險費用結算錯誤和醫療保險基金流失,特制定此制度。
2.適用范圍
臨床醫師、醫技人員、網絡中心人員、醫療保險患者
3.定義
無
4.工作程序
4.1 醫務人員應要求患者出示“社保卡”,未能出示“社保卡”者,當次就醫不能享受醫療保險待遇。
4.2 醫務人員應認真查驗患者所出示“社保卡”上的信息和照片,并按照醫保的有關規定使用醫療保險處方。
4.3 如患者是由其他醫院出院直接轉入本院住院治療的,則盡早將患者本人“社保卡”交到醫療保險管理辦公室進行身份確認,并按有關規定進行醫保管理。
4.4 住院期間“社保卡”一律由醫療保險管理辦公室收取、留存,患者及家屬不得外借“社保卡”。
4.5 患者因住院醫療費用結算或手工報銷等原因“社保卡”留存在醫院的,醫療保險管理辦公室應為患者提供“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臨時就診證明”作為臨時就醫憑證。
4.6 被列入“社保卡”紅名單的參保人員不得享受醫療保險待遇,網絡中心須每日巡查服務器的使用狀況和醫保專用網絡的暢通與否,保證服務器能順利自動下載醫保紅名單,確保“社保卡”紅名單的實時正確。
4.7 因違反”社保卡”使用管理規定,造成醫療保險費用結算錯誤的,要追回相關費用,同時追究相關科室責任。
5. 支持性文件
《關于實施社會保障卡醫療費用實時結算有關問題的通知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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